引言众所周知,在居家用品中,宜家毫无疑问是个佼佼者。然而,“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宜家也不例外,其产品中的许多的问题和缺陷必定会凸显出来。最近,因发生多起柜子致死事件,宜家在北美地区大量地召回“夺命抽屉柜”。但是,宜家却对那些在中国出售的“夺命抽屉柜”视而不见,并没有主动要将其召回的意思。事实上,这种“同病却不同命”的现象并不少见,不只是发生在宜家。例如在三星手机电池爆炸事件中,三星表示在全球范围内召回,然而,中国用户却被忽视了,并不在本次召回范畴中。在不同产业中,同一种产品,同一种原因,然而得到的却是不同的结果。至于我国总是这样被差别对待,这背后的原因不得不让人深思。总的来说,归根结底还不是因为我国相关立法上的缺失。目前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所涉及的产品领域并不广泛,所以有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有待完善。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理论(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的相关概念 1.何为产品对于何为产品这一词语的理解,在研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是不可必少的理论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产品这词的概念较早的在 1973 年《海牙公约》中出现,其第 2条明确规定到:产品这个词语应该包含工业产品以及天然产品,而不管是不动产或者是动产,是已经加工过的还是没有加工过的。依据 1979 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的有关规定,美国将产品解释为是可以当做部件或者是可以当做组装整件、销售给付的物品,其可以进入市场领域进行流通,并具有自身价值。但是并不包括人体血液以及各个组织器官。原欧共体各国为了对产品的定义相一致,均是依据 1985 年《产品责任指令》中关于产品的概念,做出相应修改。该指令指出产品应该包括任何动产,即便该动产已经被组合在不动产或者是被组合在另一动产当中,电也应该包括在内。但是却不包括狩猎产品以及也不包括畜牧业、种植业、渔业产品的初级农产品。在日本的《制造物责任法》第 2 条第 1 款所提及到的“制造物”即产品,指的是动产,且是经过加工或被制造过的。而并不包括不动产比如建筑物、土地以及没有被加工过的水、林、农产品,还有人体组织和电等。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 2 条中所规定的产品是经过制作加工之后,被用来销售的物品。而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但是因工程建设而被使用到的建筑构配件和建筑材料以及设备等,都是在产品范围之内的。根据以上各国的规定,本文认为产品除了包括动产,也应包括土地等不动产,电、天然气等无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