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防条例(2024 年 12 月 23 日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3 月 30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与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四条 消防工作的进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消防基础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相协调
消防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五条 本市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规划、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各自职责的消防工作
森林、机场、港口(含渔业港口)与其港口围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消防责任人和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常常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本市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进行消防宣传
各单位应当常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主管部门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工作应当常常督促指导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行为; (二)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城镇消防规划; (三)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