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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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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防条例(2024 年 12 月 23 日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3 月 30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与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四条 消防工作的进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消防基础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相协调。 消防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五条 本市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规划、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各自职责的消防工作。 森林、机场、港口(含渔业港口)与其港口围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消防责任人和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常常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本市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进行消防宣传。 各单位应当常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工作应当常常督促指导。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行为; (二)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城镇消防规划; (三)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 (四)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监督;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 (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 (八)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讨论,推广消防科学技术讨论成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安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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