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民事管辖权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初探上 欧福永 王素娥 除知识产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等领域外,瑞士国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和国际、国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以与国法院判决的执行主要由各州的民事诉讼法规定
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则见于《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与其参加的有关条约中
本文主要依据有代表性的州的民事诉讼法和《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以与有关的条约对瑞士的民事管辖权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进行探讨
一、民事管辖权制度 (一)导言 下列几个因素把瑞士的管辖权制度与其它国家的管辖权制度区别开来
国送达对管辖权的确定没有影响 是否能对瑞士国的被告进行有效送达与瑞士法院对管辖权的确定之间没有关系
相反,其它的决定因素,例如对诉讼当事人的扣押或对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扣押倒有决定性意义
在这方面,瑞士的管辖制度与所有其它的欧洲大陆的管辖制度一样,但与英国的管辖制度是根本不同的
多套管辖权规则 联邦宪法基本上把民事诉讼法立法权限授予各州(瑞士有 26 个州)
因此,适用于国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规则可在州的民事诉讼法中找到
“国争议”是指定居或居住在瑞士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联邦宪法第 59 条通过下述规定而介入,它规定:因人身案件对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的起诉,必须向他有惯常居所的州的法院提出
在特别的法律领域,联邦立法取代了州的管辖权规则,这是为了保证实体私法的执行,在这些法律领域被认为有必要规定统一的联邦管辖权规则
这些领域包括知识产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单独地确定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
“国际争议”是指涉与的当事人中的一方未定居或居住在瑞士的争议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的规则大部分与州的管辖权规则(适用于国的诉讼)相一致;假如它们不一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的规则在国际争议方面优先
对于涉与欧洲联盟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