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水资源保护条例10 月 28 日(从 2000 年 3 月 28 日起)瑞 士 联 邦 立 法 委 员 会 根 据 1991 年 1 月 24 日 水 资 源 保 护 法 1 第 9,14 条 第7,16,19 段第 1,27 段第 2,46 段第 1 ,57 段第 4 和 62 段特此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原则一.本条例将有助于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使之不受有害的影响并使之能够可持续地利用
二.为此目的,根据条例令实行的一切措施都必须考虑水体(附件 1)的生态目标
第二条 围一.本条例规定了:1. 水体的生态目标;2. 水质要求;3. 废水的排放;4. 污水淤泥排放;5. 畜牧业的要求;6. 区域规划中的水体保护;7. 适当的剩余水流量的维护;8. 防止其他对水体有害的影响;9. 联邦政府补贴的给予
二.本条例适用于对那些其化学性能产生生物影响的放射性物质的管理
假如这些物质的辐射会对生物造成影响,则应根据辐射保护和核能法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章:废水的处置第一款:污染和未污染的废水的区别第三条1. 有关当局应按下列因素评价经排放或渗流进入一个水体的废水是否应被视为 污染的或未经污染的废水:(1)废水中含有并能够污染水体的物质类型,数量,特性和临时存在;(2)废水排入其中的水体的状况;2. 有关当局还应考虑废水在渗流过程中是否:(1)由于受到损害的土壤或非水浸润的底土的存在而使废水被污染;(2)废水在土壤里或在非水浸润的底土里得到足够的净化;1 SR 814
20(3)可以长期保持 1998 年 7 月 1 日法令 2中规定的被损害土壤的标准值 (VBBo),渗流进入一个为达此目的设施,或靠近道路进入路基或中央 草地专用地者除外
3. 从建筑物表面或钢筋混凝土层面流下的雨水一般来说认为是未经污染的废水, 假如:(1)是源于屋顶面层;(2)源于道路,小径和上面没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