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档案、图书资料中、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发布时间:2024-10-14 0:00:00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电力档案、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阔档案、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积极性,鼓舞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档案、图书资料工作的进步、进展和专业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档案、图书资料专业的特点,制定电力档案、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第二条 电力档案、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馆员、副讨论馆员、讨论馆员。第三条 根据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其职务与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决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档案专业 本《评审条件》中的“档案专业人员”指:在各单位、各部门从事档案管理(含文书、科技、会计、声像、医疗卫生、人事档案, 档案保护、编研、计算机档案管理)、档案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图书资料专业本《评审条件》中的“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指:在各单位、各部门从事图书资料管理、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申报档案、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七条 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证书四年以上,可申报馆员。 (二)具有馆员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讨论馆员:(注:须根据《电力档案、图书资料副讨论馆员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三)具有副讨论馆员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讨论馆员资格: 1、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讨论馆员资格证书五年以上。 2、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项目奖的主要完成者,或省(部)级科学进步奖一等奖的获奖者。 3、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档案、图书资料工作者,或享受政府特别津贴人员。 (四)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试合格,可认定中、高级的专业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副讨论馆员。 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馆员。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馆员。 第八条 外语要求 (一)申报馆员者,须具备在 2 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外文资料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