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电影、新闻出版企业的财务行为,有利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电影、新闻出版企业(不含洗印厂、印刷厂、新华书店及供销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图书、报纸、期刊(杂志)、音像制品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非电影、新闻出版系统独立核算的电影、新闻出版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没有出版权,仅从事音像制品复制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执行相关行业的财务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计量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 第五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参加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吸收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企业投资。 企业实行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式筹集资本金的,根据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金额计价。 第七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 企业吸收的投资者的专有出版权等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确因情况特别,需要超过的,应当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租赁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