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 388 号《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 2016 年 5月 31 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8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2016 年 6 月 14 日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电梯的使用安全 第三章 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章 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活动与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围根据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依法确定有关部门的电梯使用安全监管职责并督促和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与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电梯事故与重大故障应急处置机制,引导和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电梯应急救援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使用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化体系,发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与网格员的宣传教育、信息采集、隐患排查等功能,实现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全域覆盖
统筹推动无责任主体无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电梯综合治理,建立居民自主协商决定、基层组织协助推动、政府补助的救济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使用安全隐患,协调解决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与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