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 1.0.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第 1.0.3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法律规范执行;本法律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法律规范的要求或规定。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 2.0.1 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0.1 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法律规范附录二。类别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甲 <10%(体积) 乙 ≥10%(体积) 第 2.0.2 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0.2 分类;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 2.0.2类别 名称 特征 甲A液化烃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 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可燃液体甲 A 类以外,闪点<28℃ 乙A闪点≥28℃至≤45℃ B闪点 45℃至<60℃ 丙A闪点≥60℃至≤120℃ B闪点>120℃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 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 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法律规范附录三。 第 2.0.3 条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法律规范附录四。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 区域规划 第 3.l.1 条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 3.I.2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 3.I.3 条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开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 3.I.4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 3.1.5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实行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 3.1.6 条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