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善意论文 摘要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我国《票据法》第 12 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亨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亨有票据权利。”对于这一规定,理论界普遍认为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票据流通中的善意取得或者善意受让制度,并认为其对民法中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本文以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为讨论对象,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渊源和创建这一制度的目的谈起,介绍了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概念、立法例,分析了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与物的善意取得的区别及其为债权的善意取得的实质,讨论了票据行为的性质对善意取得的影响,认为用票据行为在理论上的发行说与权利外观说相结合,能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流通,能更好地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使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在学理上有了合理存在的依据,主张并重点论述了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六大构成要件。 [关键词]:票据权利善意取得 现代意义上的票据并不单纯是一种权利证书,更重要的是一种结算工具,支付工具,是为商品流通服务的。在流通中,就有可能出现第三人善意取得票据的情形。但假如根据一般原则,从无权利者那里取得票据,当然不能取得票据上的权利。此时,善意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没有确切知道和自己交易的相对人是真正的权利人之前,是不可能同意进行交易的。这样就阻碍了票据的流通,使票据的功能受到抑制。因此,如何确保票据交易的动态安全,如何维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就成为票据所要解决的问题,各国票据法在制订时,无不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规定了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一、票据善意取得的概念及立法实践 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理论界已基本公认其来源于日尔曼法。 日尔曼法根据“以手护手”的观念,认为:任意让与他人以占有物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唯得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①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对古罗法上绝对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其意义在于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交易的动态安全。由于该原则较罗马法“发现已物,我即收回”之原则有更明显的优越性,故逐步进展为现今的善意取得制度。 所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即“在票据受让人善意且无重有过失的情况下,取得背书连续的票据时,即使该票据的转让人并非真正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