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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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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实验建筑设计法律规范JGJ91-93第 1 章 总则 第 2 章 术语 第 3 章 基地选择和总平面设计 3.1 基地选择 3.2 总平面设计 第 4 章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通用实验室 4.3 专用实验室 4.4 讨论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 4.5 公用设施用房及管道空间 4.6 实验室建筑设备 第 5 章 安全和防护 5.1 一般规定 5.2 防火与疏散 5.3 防化学危害 5.4 防生物危害 第 6 章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 6.1 一般规定 6.2 采暖 6.3 通风 6.4 空气调节和制冷 第 7 章 气体管道 7.1 一般规定 7.2 管道、阀门和附件 7.3 管道连接 7.4 安全技术 第 8 章 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 8.1 一般规定 8.2 给水 8.3 排水 8.4 污水处理 第 9 章 电气 9.1 供配电 9.2 照明 9.3 接地 附录 A 有害微生物及病毒分类 附录 B 本法律规范用词说明第 1 章 总 则第 1.0.1 条 为使科学实验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法律规范。第 1.0.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自然科学讨论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以通用实验室为主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其它类同的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第 1.0.3 条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约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 1.0.4 条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第 2 章 术 语第 2.0.1 条 科学实验建筑:用于从事科学讨论和实验工作的建筑。一般包括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等用房。第 2.0.2 条 实验用房:直接用于从事科学讨论和实验工作的用房。包括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和讨论工作室。第 2.0.3 条 辅助用房:为科学讨论和实验工作提供服务的用房。包括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动物房、温室、标本室、附属加工厂、器材库等。第 2.0.4 条 公用设施用房:为科学讨论和实验工作提供所需环境及其它条件保证的用房。包括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给水、排水、软化水、煤气、特别气体、压缩空气、真空、照明、供配电、电讯等设施的用房。第 2.0.5 条 通用实验室:适用于多学科的以实验台规模进行常常性科学讨论和实验工作的实验室。第 2.0.6 条 专用实验室:有特定环境要求(如恒温、恒湿、干净、无菌、防振、防辐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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