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实验建筑设计法律规范JGJ91-93第 1 章 总则 第 2 章 术语 第 3 章 基地选择和总平面设计 3
1 基地选择 3
2 总平面设计 第 4 章 建筑设计 4
1 一般规定 4
2 通用实验室 4
3 专用实验室 4
4 讨论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 4
5 公用设施用房及管道空间 4
6 实验室建筑设备 第 5 章 安全和防护 5
1 一般规定 5
2 防火与疏散 5
3 防化学危害 5
4 防生物危害 第 6 章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 6
1 一般规定 6
2 采暖 6
3 通风 6
4 空气调节和制冷 第 7 章 气体管道 7
1 一般规定 7
2 管道、阀门和附件 7
3 管道连接 7
4 安全技术 第 8 章 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 8
1 一般规定 8
2 给水 8
3 排水 8
4 污水处理 第 9 章 电气 9
1 供配电 9
2 照明 9
3 接地 附录 A 有害微生物及病毒分类 附录 B 本法律规范用词说明第 1 章 总 则第 1
1 条 为使科学实验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法律规范
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自然科学讨论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以通用实验室为主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科学实验建筑设计
其它类同的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3 条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约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4 条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 2 章 术 语第 2
1 条 科学实验建筑:用于从事科学讨论和实验工作的建筑
一般包括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等用房
2 条 实验用房:直接用于从事科学讨论和实验工作的用房
包括通用实验室、专用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