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安全管理法律规范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各分公司加油装置是山西晋油燃料有限公司面对社会的,直接为用户服务的零售单位,服务面广。为了提高对各分公司的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做好石油商品的零售供应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石油商品具有易燃爆、易挥发、易渗漏、易集聚静电荷的特性。各分公司必须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证安全经营。 第三条各分公司要树立“用户至上”的观念,制订服务法律规范,推广礼貌用语,提高服务质量,装置要洁净。 第四条各分公司必须建立从站长到每个工种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分工具体,责任明确,并同时制定考评办法和奖惩规定,确保本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各分公司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学习石油商品知识和用油机具知识,掌握业务操作要领,熟悉各分公司管理制度,并经过总公司的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第六条各分公司工作人员要保持仪容洁净,佩带服务证章,礼貌待客,文明经商,严格执行供应政策、价格政策及有关管理规定,严禁出售掺水掺杂和变质油品。 第七条各分公司必须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减少商品损耗,降低流通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各分公司必须严格票证、现金管理制度,做到手续完备,交待清楚,记录清楚,帐实相符。 第九条各分公司应采纳密闭式卸油方式。 第十条为保证各分公司安全营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组织。 (一)每班作业都要指定安全责任人。 (二)各站长要负责督促检查加油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 (三)成立全体职工组织,并常常进行安全教育,加强消防技术训练,做到防消结合。第十一条制订和落实业务安全措施。 (一)制订“用户加油须知”,内容主要包括:① 装置内严禁烟火。② 严禁在加油装置周围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作业,诸如不准敲击铁器等。 ③ 严禁向汽车的汽化器及非金属容器加注汽油。 ④ 所有机动车辆均须熄火加油。摩托车、轻骑、拖拉机等要提前熄火。 ⑤ 严禁携带一切危险品靠近装置。 ⑥ 严禁在加油装置旁边使用手机电话。(二)高强电闪、雷击和雷击频繁时,停止加油。第十二条加强明火管理。 (一)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对装置动用明火时,首先要向总公司申请,然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油罐、管线进行清洗,达到动火条件后,方可进行。 (二)距加油装置 18 米以内不得有明火存在。 第十三条加油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