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法律规范强条列表1.建筑给排水设计法律规范(GB50015-2024)3.2.1 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3.2.3 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3.2.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回流而受污染,生活饮用水管道的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 2.5 倍;3 特别器具不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实行其它有效的隔断措施。3.2.5 从给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其它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注:不含室外给水管道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2 从城市给水管道上直接吸水的水泵,其吸水管起端;3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观赏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 2.5 倍时,在充(补)水上;4 由城市给水管直接向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注水管上;5 垃圾处理站、动物养殖场(含动物园的饲养展览区)的冲洗管道及动物饮水管道的起端;6 绿地等自动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其管道起端;7 从城市给水环网的不同管段接出引入管向居住小区供水,且小区供水管与城市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时,其引入管上(一般在总水表后)。3.2.6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3.2.9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 10m 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建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 2m 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实行防污染的措施。3.2.10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纳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它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不得共用一幅分隔墙,隔墙与隔墙之间应有排水措施。3.2.14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实行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3.5.8 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3.9.1 世界级竞赛用游泳池的池水水质卫生标准,应符合国际游泳协会(FINA)关于游泳池池水水质卫生标准的规定。3.9.3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初次充水和使用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