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养测评奖学金评选办法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育管理及考评工作,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培育学生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进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参加综合素养测评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综合素养奖学金坚持全面性、教育性、可行性、择优性的原则;评选过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定性评价与定量测评相结合,静态测评与动态考查相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申请条件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
综合素养测评成绩优良,测评学年度内所有课程无不及格科目、无缺考和重修记录;5
测评学年度内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且申请学年度不在处分影响期内;6
体育锻炼达标,身心健康
第五条 奖学金标准及名额1
综合素养奖学金以学生综合素养测评总成绩为评选依据,分为三等: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 2000 元,奖励综合素养测评总成绩排名前 3%(含)的学生;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 1500 元,奖励综合素养测评总成绩排名前 3%(不含)至 6%(含)的学生;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 1000 元,奖励综合素养测评总成绩排名前 6%(不含)至 10%(含)的学生;2
综合测评总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学生工作系统根据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相同层次的学生,自动计算排名
各等奖学金名额数按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计算,保留整数
第六条 综合素养测评奖学金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审核、发放和管理,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院评选细则,综合素养测评具体分数计算工作由各班级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综合素养测评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度测评内容在下一学年度开学后第一个月内完成,应届毕业生最后一学年成绩不纳入测评学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