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讨论《菏泽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起草的《菏泽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办法》发给你们,请抓紧讨论讨论,市局近日将召开县区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讨论。特此通知。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菏泽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互济功能,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坚持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收支挂钩的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级失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失业预警预案,加强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和失业保险监测,制定失业调控措施,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第四条 充分发挥金保工程信息系统的作用,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基础数据库,尽快实现一点登陆、数据共享。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市政府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年末对失业保险工作进行全面考核。第二章 统筹范围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驻菏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第七条 凡属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依法履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第八条 失业保险费仍按原渠道征收。第九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管理,随时掌握参保缴费人员的增减变化,及时完成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县区个人缴费记录变化情况要于月末由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条 失业保险缴费单位必须如实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以及驻菏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根据本单位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包括工资、津贴、奖金及各项补助)的 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他参保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