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学进展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卫科教字[2024]1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首都医学进展科研基金(以下简称首发基金)资助项目的资金管理,保证首发基金有效合理地使用,根据国家财经制度的有关规定和 首都医学进展科研基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首都医学进展科研基金(以下简称首发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并结合首发基金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资助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有效合理地使用资助基金,保证讨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首发基金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都医学进展科研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基金管理办公室有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监督和使用项目经费
受资助单位应加强资助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既要方便科研工作,又要维护国家财经法规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截留、挪用项目经费
第三条 首发基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和实施经费的申报和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预算,充分讲求保证首发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首发基金来源主要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我市医院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首都医学的进展,以科技为先导,保证基金合理的应用于北京地区医学科技的进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依据《京卫物字(1997)16 号》规定,提取增设门诊诊疗费和住院费收入的 10%专项用于本基金
用于支持北京医学科技应用讨论项目
受资助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自立章程和任意截留、挪用
同时,要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首发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于每一财政年度内,按项目一次审定,分年度内拨款到位,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使用
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规定填报决算并作出项目执行情况说明及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