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高处作业过程中的管理,防止跌落、物体打击等事故发生,保证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淮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 2 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 5 米以上-1 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 1 5米以上-3 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 3 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第四条、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现场主管安全领导或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第五条、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 7 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及审批人(安全员)保存,保存期为一年。第六条、凡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作业.第七条、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活,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第八条、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纳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第九条、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实行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第十条、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第十一条、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 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第十二条、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挡间距以 30 厘米为宜,下端应实行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 60-70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