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合同法(分则)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1、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交付的时间:(1)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2)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即交付时间依生效时间定,物权法的简易交付)
交付地点:(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如订立合同时双方知 道 标的物所在地点 的,该地点为交付地;如不知道的, 则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 营业地 为交付地
交付前后标的物的风险责任(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违约未能交付标的物的,应由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承担风险
(3)出卖人出卖在途标的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标的物没有约定地点或不明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6)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此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7)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例如发票、说明书、保修单等),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出卖人的义务 (1)出卖人就出卖的标的物,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买受人得知有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付款,但出卖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2)出卖人就标的物有质量负有瑕癖担保义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