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首创安泰附加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条款(2005 年 1 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4 缴付保险费8 释义1.1 合同构成4.1 保险费的缴付8.1 意外伤害事故1.2 投保范围4.2 保险费的变更8.2 意外伤害1.3 如实告知1.4 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5 投保人解除合同1.5 保险期间5.1 投保人解除合同(退保) 2 我们提供的保障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终止2.1 保险责任6.1 合同效力中止2.2 责任免除6.2 合同效力终止 3 申请豁免保险费7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3.1 保险事故的通知7.1 欠款补缴3.2 保险费豁免申请权消灭7.2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3.3 申请豁免保险费的材料3.4 保险费的豁免3.5 身体检查3.6 持续残疾证明条 款 目 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首创安泰附加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方为有效。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有关声明、批注、其他约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 WP。1.2投保范围 主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方可投保本附加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五十五周岁。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须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1.3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但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