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章 卫生法规本章重点 本章在历年考试中所占份额很小,且出题点相当集中。不建议考生通读教材,应结合本章内容精要,对历年真题进行透彻的研究,以提高应试效率。重点提示 ◆ 医师依法取得执业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相关医疗机构中注册执业(2006)。 ◆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史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考试(2001)。 ◆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白处罚决定之口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2003)。 ◆ 医师变更热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型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2007)。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相关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相应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相关规定重新注册(2001、2005)。 ◆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①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②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③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④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⑤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⑥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⑦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等权利(2004、2007、2008)。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①遵守法律、法规,遭守技术操作规范;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等义务(2005、2006、2007、2009)。 ◆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2003)。 ◆ 医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 医 师 的 业 务 水 平 、 工 作 成 绩 和 职 业 道 德 状 况 进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