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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人权偏好的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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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人权偏好的关系讨论 一、两种人权偏好 消极自由偏好 一般而言,人权被认为是“人之为人所应有的权利”,是为防范国家权力对个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理念,并在西方国家的权利斗争实践中逐步实证化、成文化与制度化。这种主张“免受干涉与侵害”的消极人权观成为西方人权理论的核心,①在西方人权理论的遗传图谱中,自由权是最为重要的基因。十八世纪欧洲“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等消极人权主张的预设前提是“理性人”:每个人都是理性的,都知道自己的最大利益所在并能够为自己的最大利益行事;只要挣脱政府权力的束缚、干涉与压制,每个人都可以基于自己的理性与努力而过上令自己满意的生活。同时,人们在为个人利益奋斗的同时,也会增加社会利益。在这个年代,人们心仪的是“小政府”,政府的职责在于维护一个基本的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除此之外,代表国家的政府越小,管理的事项越少,个人就越自由,个人的权利与幸福就能通过市场得到保障,个人的自身价值就能在最大意义上得以实现。这种人权观的核心是主张尊重他人意志与基于自由意志而做出的选择与决定,主张“人作为目的”,②把人性尊严视为人权的价值核心,而这一核心的实现与保障则有赖于人的自治与自决权的实现程度。在这种理念的主导下,主张人权积极面对和要求政府有所作为的人权观当然没有存在的空间,比如,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全部都是有关“自由权”的规定。③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包括欧美列强和日本,这种理论无疑居于统治地位,它集中体现在 1950 年的《欧洲人权公约》中。该公约偏重于把人权理解为一种消极的、不受干预的“自由权”,因此这种倾向被称为“自由权中心主义”。④这一观念通过西方舆论的巨大影响力乃至控制力,在全球范围内被学术界、媒体乃至市民广泛接受与认同。⑤对此,有学者指出:西方不重视联合国的人权概念而倾向于停留在那种由 18 世纪“共济会”提出来的第一代人权概念上。⑥我们把这种对自由权的强调与偏重之倾向称为“对人权消极面对的偏好”。 积极自由偏好 虽然对人权消极面对的偏好一直居于主流和主导性地位,但对人权积极面对的主张却仍然发出微弱但坚定的声音。早期的社会主义者傅里叶曾在十九世纪初就提出了“工作权”的观点,哲学家费希特也在十九世纪末出版的《自然法权基础》中提出,财产是人民据以生活的根本,人民对财产享有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在人民遭遇不幸时承担起扶助其生活的义务。人民需要通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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