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私搭乱建工作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和建设管理,法律规范和整治土地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县城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保障县城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根据《省城乡规划条列》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二、凡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单位和村居民个人),必须按程序报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否则,视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
三、在建和已建成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一)用地没有经过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审批办理土地使用证,私搭乱建的; (二)没有经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占压道路红线的; (四)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五)占压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的; (六)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的; (七)其他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四、单位、集体、企业、个人等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不准私自买卖、转让、抵押、出租等,如不再使用该宗土地应依法向县政府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
已经进行买卖、转让、抵押、出租的要主动申报,依法处理,否则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使用和项目建设时,必须根据批准的土地用途和项目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项目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依法拆除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禁止占用集体土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一经查实,从严处理,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和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