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模式确立路径 一、近代民法模式与现代民法模式 (一)近代民法模式 近代民法模式以民法的私法性来定位,其集中表现为:抽象的人格,财产权保护的绝对化,私法自治和自己责任
近代民法对于民事主体,仅作极抽象的规定,即规定民事主体为自然人和法人,把社会生活中千差万别的民事主体,抽象化并使其高度划一
财产权保护的绝对化主要体现在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和对世权,法律上给予绝对的保护
而私法自治作为近代民法的根本原则,其实质在于民事生活领域的一切法律关系,由平等的民事主体通过自由协商决定,国家不作干预,只在当事人发生纠纷不能解决时,国家才以法院的身份出面裁决,且裁决时仍然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基准
根据私法自治原则,自由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思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去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时,若发生损害,亦应由个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且只对因故意过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即自己责任
(二)现代民法模式 现代民法模式立足于反思和批判纯粹私法性定位的近代民法模式及其观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对私法性定位的民法模式提出反思和批判即具体人格,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对私法自治限制和社会责任
20世纪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根本变化,近代民法模式中所规定的抽象的人格,造成了经济地位上的强者对经济上的弱者在实质上的支配,反过来动摇了民法的基础
因此,现代民法在维持民法典关于抽象的人格的规定的同时,又从抽象的法人格中,分化出具体的法人格,加强了对弱势主体的保护
其次近代民法模式中强调财产权保护的绝对化出现对关系社会民生的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因而现代民法模式中对财产所有权给予保护,但是并不像近代民法模式那样绝对化再次,近代民法模式中私法自治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存在,进而使得近代民法对契约自由不加限制,其结果在使近代社会经济进展的同时,造成许多社会问题
因此,在现代民法中,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