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XX 年 6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XX 年 6 月 29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XX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3 年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XX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 20XX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酬劳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