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防范也要“四不放过”发生安全事故后,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都能严格根据“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和追究事故责任。固然,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举一反三进行仔细整改,深刻吸取血的教训,以维护法制和纪律的严肃性,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这本身也是强抓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手段,而且也是必须的。但是,我们不防回过头来冷静地想一想,发生安全事故后,无论我们怎么加强对事故责任的查处力度,都始终无法挽回死难者的生命,都始终无法挽回死难者亲属因失去亲人而造成心灵上的极度创伤,都始终无法挽回给国家财产带来的重大经济损失……!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小康社会同时也是安全的社会,试想,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安全事故不断,人们最起码的生命安全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生命都没有啦,还何谈小康?这就要求我们如何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安全进展观,努力实现安全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靠前指挥,扎实监管,加强事故防范,切实做好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面构建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加强事故防范也要做到“四不放过”,即:安全隐患原因不查找不放过,安全隐患责任得不到处理不放过,安全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安全隐患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只有这样,安全隐患才能从源头上得到治理,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消除,安全事故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得到防范,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才能从本质上得以保障。安全隐患原因不查找不放过。无论是在平常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中,还是在我们身边,总是能发现和看到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存在,如车船超载,驾驶员疲劳驾驶、酒后驾车、无证驾驶,超速行驶,消防通道堵塞,从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生产经营单位违规生产……,针对存在的这些安全隐患,我们必须仔细查找隐患原因,只有找出了原因,才能对症施治,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和消除潜在安全隐患,才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不予放过。安全隐患责任得不到处理不放过。安全隐患存在的原因大多是车主、业主、船主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存在,要钱不要命,违法经营;车船驾乘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观念淡漠,不善于自我保护,违规违章操作,不遵守作业章程;生产经营单位重生产,轻安全,不同意进行安全投入,生产设备老化、带病运转却不愿进行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