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变配电工岗位责任制井下变配电工岗位责任制机电工区井下配电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领导的安全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章程规定。第 2 条 熟悉本变电所内设备的结构原理及有关性能,掌握设备的供电去向,持证上岗。第 3 条 能熟练地操作高、低压停、送电,会低压检漏继电器的就地试验。第 4 条 认真巡检,及时掌握硐室内设备的运转性能,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汇报处理。第 5 条 配合维修人员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测、修理和停产检测、修理,做好检测、修理后的试运转。第 6 条 负责整个硐室的设备及环境卫生,爱护各种消防设施,并会使用。第 7 条 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认真认真填写各种记录,严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第 8 条 积极主动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个人的安全意识及业务技术能力水平。第 9 条 强化重要场所的安全管理,严禁闲杂人员出入。第 10 条 会使用自救器,熟知避灾路线。第 11 条 认真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第 12 条 开展并落实好本岗位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本岗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熟悉掌握与本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并严格落实。二、责任追究第 13 条 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给予井下配电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违规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2)屡次违规违章作业而不加改正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有效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4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给井下配电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不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煤矿事故的(2)伪造甚至蓄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挠、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5 条 在工作过程当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而出现事故的井下配电工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在生产、提升过程当中没有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井下配电工负直接责任。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