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 期间、期日,最初原是诉讼法学中的两个概念,在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虽然没有这些提法,但在执法实践中,实际上也存在着相类似的法律范畴,了解这些法律术语的正确内涵,对法律规范我们的交通行政执法活动,推动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交通行政执法中的期间、期日的概念
、期间 交通行政执法中的期间,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相对人等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参加人各自完成某项交通法律行为的一段时限
是由某一时间点到另一时间点之间持续经过的时间,如一个月,一年,从 2025 年 11 月 30 日到 2025 年 11月 30 日
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车主应当在停驶之日起十日内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车籍地或者调驻地征稽机构办理报废手续”等都是属于期间的规定
期间的特点是:具有起止性,期间须具备始点和终点,两者缺一不可
具有持续性,期间为时线,与作为时点的期日不同
期间指明了一定法律关系存续的时间范围,在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期日 期日是“期间”的对称,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当事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某一特定的具体日期
它是不可分的一定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某时
可分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法律行为的期日和交通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期日
前者如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子、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子等;后者如交通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日子、行政相对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日子等
、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期日和期间有明显的不同
首先期间有始点和终点,而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其次,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而期日完全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