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实行犯的对象错误与教唆犯的归责问题柏浪涛: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一、问题意识雇凶杀人案中,当实行犯构成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时,对教唆犯该如何处理
我国主流观点认为,实行犯因对象错误而制造的错误结果,一概能够归责于教唆犯,教唆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笔者认为,上述主流观点过于绝对;当实行犯存在对象错误时,对教唆犯并不能一概认定为犯罪既遂;实行犯制造的错误结果能否归责于教唆犯,取决于教唆犯创设的危险样态及相应的故意归责
二、客观归责的审查实行犯制造的错误结果,能否归责于教唆犯,在审查步骤上,应先在客观上审查错误结果能否归责于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间接性,二者之间存在“实行行为”这一介入因素
此时若使用“无 A 则无 B”的条件关系判断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则会不当地扩大结果归属范围
雇凶杀人案中,教唆犯将识别预定目标的任务托付给实行犯,这种做法便蕴藏了实行犯认错人、杀错人的风险,由此对某些与预定目标具有相似特征的人创设了危险
实行犯认错人、杀错人,导致预设的危险流发生偏离,但是从经验法则的角度看,这种偏离没有超出生活经验可预见的范围,具有客观可预见性
实行犯误将他人当作预定目标,是无心之失,而非有意为之
因此在客观上,实行犯因认错人而制造的错误结果能够归责于教唆行为
三、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的关系主流观点认为,客观归责在此可以代替主观归责,只要实现客观归责就能实现最终的结果归责
然而,虽然客观归责理论值得肯定,但认为依此可以代替对因果流程的主观判断则值得商榷:1
因果关系应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对因果流程的认识错误会影响故意的认定
构成要件结果是故意的认识内容,而与构成要件行为的因果性联系是构成要件结果的基本特征
因此,认识因果性联系是认识构成要件结果的应有之义;2
客观归责的完成不仅为故意犯罪提供了结果归责的客观基础,也为过失犯罪提供了结果归责的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