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 动者取得劳动酬劳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酬劳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别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