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群团机关(以下统称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凡机构编制事宜,归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办,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二章机构编制审批权限 第三条以下事项需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程序审批(其中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增减或合并须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市直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二)市直党政机构和给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或合并。 第四条以下事项需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一)全市各级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分配方案; (二)市直机关各工作部门职能(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规定); (三)市直机关各工作部门职能(任务)、领导职数的调整; (四)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五)市直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含改变机构名称、加挂机构牌子,下同); (六)市直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 (七)我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八)县(市)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 (九)县(市)区党政机构和给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 第五条以下事项需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成员会议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审批: (一)市直机关各工作部门和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增设; (二)市直正科级以下(含正科级,下同)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以及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 (三)市直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以及职能(任务)、领导职数的调整; (四)市直各部门所属正科级以下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五)市直机关各工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编制增减; (六)市直机关各工作部门、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增人核编(即申请增加人员需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制,但不含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任命的副处级以上人员和按计划通过招考录用的国家公务员); (七)核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