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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辐射安全防护制度

人民医院辐射安全防护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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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辐射安全防护制度为了避开辐射事故的发生,确保辐射安全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项制度。1. 院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小组负责全院的辐射安全防护工 作。2. 辐射装置在使用之前必须取得环保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评 价报告;使用过程当中由省疾控中心每年进行监测。3. 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之前取得放射人员工作证。4. 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进 入放射工作场所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直接接触射线时需按标准穿着防护用品。5. 放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当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章程,避开 因辐射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的异常照射事件的发生。6. 放射工作场所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7. 辐射装置使用科室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治疗项目相适应的 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护监测法律规范。根据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开一切非必要的照射,并事 先告知病患和受照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8. 发生辐射事故时,应根据《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 时报告医教部和相关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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