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卷七十七志第五十三◎食货一《记》曰:“取财於地,而取法於天
富国之本,在於农桑
”明初,沿元之旧,钱法不通而用钞,又禁民间以银交易,宜若不便於民
而洪、永、熙、宣之际,百姓充实,府藏衍溢
盖是时,劭农务垦辟,土无莱芜,人敦本业,又开屯田、中盐以给边军,餫饷不仰藉於县官,故上下交足,军民胥裕
其后,屯田坏於豪强之兼并,计臣变盐法
於是边兵悉仰食太仓,转输住往不给
世宗以后,耗财之道广,府库匮竭
神宗乃加赋重征,矿税四出,移正供以实左藏
中涓群小,横敛侵渔
民多逐末,田卒污莱
吏不能拊循,而覆侵刻之
海内困敝,而储积益以空乏
昧者多言复通钞法可以富国,不知国初之充裕在勤农桑,而不在行钞法也
夫缰本节用,为理财之要
明一代理财之道,始所以得,终所以失,条其本末,著於篇
户口田制(屯田庄田)太祖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
籍上户部,帖给之民
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
及郊祀,中书省以户籍陈坛下,荐之天,祭毕而藏之
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馀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
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
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
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
里编为册,册首总为一图
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十甲后为畸零
僧道给度牒,有田者编册如民科,无田者亦为畸零
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
册凡四: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
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
年终进呈,送后湖东西二库庋藏之
岁命户科给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户部主事四人厘校讹舛
其后黄册只具文,有司征税、编徭,则自为一册,曰白册云
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
民有儒,有医,有阴阳
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
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
寺有僧,观有道士
毕以其业著籍
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
漏口、脱户,许自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