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动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的建议随着改革任务逐项落地,“一证式”管理理念逐步深化人心,排污许可制的先进性和生命力正在不断显现。陕西率先启动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试点工作,实行了一系列有力措施。通过四年的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实践,笔者发现,地方在排污许可制改革进程中,还存在制度衔接、管理方式、保障措施等方面的问题亟待改善。第一个是完成全覆盖尚有差距。当前,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涉及固定污染源的有 706 个已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25 版)》。但要实现全覆盖,除了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为基数外,还应综合考虑环境统计、环评“四级联报”等相关数据,在政府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下摸清新增企业数,配合清理整顿,确保全部纳入。第二个是环境管理制度衔接需到位。当前,多项环境管理制度与排污许可管理的责任边界有待理顺,技术部门应当及时完善排污许可技术衔接体系,综合考虑《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制定相关要求,讨论解决“超许可量(超总量)”等问题。清理整顿中,排查无证、强化证后监管两步与生态环境执法密切相关,但目前基于排污许可的环境执法方式尚未形成。三是环境管理等级设置需调整。比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实施成本较高,而目前核发的很多行业为小企业,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许多企业为取得排污许可证而做出的自行监测方案,在实际的生产运营过程当中难以落实环境监测要求。四是排污许可证后管理保障工作需完善。行政审批事项与排污许可还需深度融合,在法律层面有待完善。环保税复核机制的复核内容与复核方式仍需进一步探究讨论。各环境管理平台数据暂未实现互联互通,管理平台下行数据接口暂未对全国开放。总体来看,排污许可证尚未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仍待加强,法律法规有关责任规定还不健全,按证管理机制尚未建立,管理效能有待进一步发挥。对此,笔者提出下述建议。第一个是加快行政立法,确立核心制度地位。加快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完善技术体系。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其成功经验也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固定。目前,建议在出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及配套的规章、政策时充分考虑与《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衔接,在确保原有数据管理流程的基础上,指导基层开展具体工作,确定数据交换共享衔接节点。同时,明确执行报告真实性和自行监测数据的监督管理部门,夯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促使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自证守法”。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