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具备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确定:1、有易燃易爆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2、有易漏电、触电伤人危险的场所;3、有易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4、有易发生噪音、辐射、高温的场所;5、其他容易致人损害、发生事故频率较高的场所。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科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牌,并在进行三级教育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条 厂部购置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并根据《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设备进行持续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设备应该做好记录工作。由有关人员签字。第四条 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根据国家及省市区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制定设备操作章程,指导并督促员工按章操作。本厂制定的操作章程主要有:1、×××安全操作章程2、×××安全操作章程3、×××安全操作章程4、×××安全操作章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