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详尽细则带填写案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法律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法律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在我区从事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进一步法律规范公路施工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动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公路施工企业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公路建设又好又快进展
第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交通运输部有关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规章,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全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全区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七条 盟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具体负责:(一)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市场信息征集和上报工作;(二)督促辖区内公路施工企业做好信息征集和上报工作;(三)督促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对公路施工企业做好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四)辖区内公路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