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林木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促进本市经济、社会长久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天然次生林、人工林及其林下植被和宜林地植被。第三条 林木保护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保护优先”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农牧业、水务、环保、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内做好有关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民对乱砍滥伐、牲畜毁林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六条 大青山南部平原区和北部旱作农业区实行全面禁牧,牲畜舍饲圈养。大青山、乌拉山山体内的国有林场(站)经营区,实行封山育林,禁止放牧。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年 10 月 15 日至次年 5 月 31 日为防火期。防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等重点区域和地带用火。确需用火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用火许可证。市和旗县区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人员的管理,及时清理闲散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护林员在履行职责时,受法律保护。第十一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是林木保护的专职执法队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林木资源的保护和森林草原防火,查处各类涉林案件,监督、指导、检查各级护林队伍的工作。第十二条 驻地武警森林部队是承担森林防火、灭火任务的专职队伍,协同森林公安机关共同履行保护林木的职责。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林木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拨付。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林木管护经费专款专用。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经县级以上政府确权认定的公益林,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林木保护经营不力,导致林木和林地植被退化、破坏,发生重大毁林案件的,由市和旗县区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酌情减少或者停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所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 1 倍以下,总额不超过 15250 元的罚款。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禁牧规定的,由市和旗县区政府林木保护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