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林木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促进本市经济、社会长久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天然次生林、人工林及其林下植被和宜林地植被
第三条 林木保护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保护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农牧业、水务、环保、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内做好有关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民对乱砍滥伐、牲畜毁林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六条 大青山南部平原区和北部旱作农业区实行全面禁牧,牲畜舍饲圈养
大青山、乌拉山山体内的国有林场(站)经营区,实行封山育林,禁止放牧
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每年 10 月 15 日至次年 5 月 31 日为防火期
防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等重点区域和地带用火
确需用火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用火许可证
市和旗县区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人员的管理,及时清理闲散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护林员在履行职责时,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是林木保护的专职执法队伍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林木资源的保护和森林草原防火,查处各类涉林案件,监督、指导、检查各级护林队伍的工作
第十二条 驻地武警森林部队是承担森林防火、灭火任务的专职队伍,协同森林公安机关共同履行保护林木的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林木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拨付
林木保护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