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活牛养殖收购合同 合同编号: 收购方(甲方): 养殖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活牛养殖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要求: ┌────────────┬────┬───┬───┬───┬───────┬─────┐ │ 品名 │ 产地 │ 等级 │ 单位 │ 数量 │ 单价/保护价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 养殖及质量要求: 1、质量标准:体重在 - 千克之间,牛龄在 - 个月之间,屠宰胴体率达到 %以上,且
2、养殖方需建立以下记录:活牛入场、出场记录肉牛饲养用药记录防疫消毒记录免疫接种记录及
3、乙方供牛时需出具无违禁药物使用证明(供出口用牛场需提供商检局备案饲养场证明材料)
药物残留不得超过 标准
第三条 结算 甲方应按约定价格优先保证收购乙方的活牛
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第四条 交货及运输: (1)乙方自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保证每天供应甲方活牛 头
最低供应总数量为 头,最高供应总数量不超过 头
(2)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
第五条 检验方法: 以乙方提供的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