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1.各级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法律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严格防范差错事故的发生。2.医院及科室均须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定期上报,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严重的差错或纠纷,应当立即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应当及时向医务科和业务院长报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应在 12 小时内由院部上报区卫生局。3.医疗事故、严霓的差错或纠纷发生后,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各有关原始资料及物品,妥善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和抢夺病案。要积极发挥院医疗事故处理小组作用,组织专人调查讨论,进行院内分析并提出意见。4.疑药品引起的不良反应,请院药品不良反应领导小组成员到场,列该药品封存、送检,并会同有关供销方共同处理。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引起的不良后果,请医务科、后勤保障部到场,与供销商联系,共同做好分析工作。5.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应当立即实行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减轻不良后果并仔细做好解释与善后工作。6.各科室要有医疗差错事故预防措施,发生差错事故的科室要仔细探讨分析,遇重大事故必须组织全院探讨、院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探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订出改善措施,以防差错、事故再次发生。7.病患死亡,医忠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争议的,应当在忠者死亡后 48 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 7 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进行签字。8.医疗差错、事故有关责任人,按《医院奖惩条例》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