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精此合同由以下双方达成:租赁方:(以下简称 “甲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 “乙方”)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订后,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双方共同确认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如下:第一条 租赁物1.1 甲方准予乙方承租下列厂房:【厂房位置及地点】1.2 租期:自【起租日期】起至【租期】止。1.3 租赁面积:本次租赁的厂房面积为【面积】平米。具体租赁面积以【不可抗拒因素】、【公证】等方式确认。1.4 租金:乙方须根据协议支付租赁费,租金总额为【租金】元整,每月支付【每月租金】元整。甲方在签约时需要乙方支付【押金】元整,押金将在租期届满且乙方还清所有租赁费用后全额退还。第二条 租赁物使用2.1 乙方有权根据厂房用途使用该厂房,但不得用该厂房从事违法活动。2.2 乙方应根据约定支付租金,并保证对所租赁厂房的正常维护及必要的修缮工作。乙方不得擅自毁损厂房装修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费用。第三条 归还租赁物3.1 租期届满时,乙方应根据约定如期将厂房及设备、设施等完好归还甲方,并须把原状返还,否则甲方有权扣留属于乙方的物品,并要求乙方进行修缮或赔偿损失。第四条 违约责任4.1 在租期内,若乙方未能履行相应的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并没收未交租金。如解除合同时乙方还有未归还之租赁物品或损害之处于扣押状态者,甲方可以以拍卖或委托代理等方式变卖抵押品,用于抵销租金欠款及诉讼费用等。第五条 税费及其它费用5.1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税费、维修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公共事业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第六条 争议解决6.1 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友好协商的精神,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经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提交仲裁解决,申请仲裁机构为乙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第七条 其它7.1 本合同是双方经友好协商后签订的,用中文书写,合同本为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确认所有的约定为合法、有效且不受限制的。本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解除。甲方地址: 【地址】乙方地址: 【地址】签订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