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五大特征 新世纪新阶段,我国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全局,坚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但是,我国循环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迫切需要立法加以解决
由于我国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不同,面临的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问题不同,循环经济立法,一方面要总结国内外大量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要将时代特征、中国特色、行业特点和自身特长有机结合,形成有特色的循环经济立法
这是邯钢 20 年 5 月新投产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项目
特征之一:综合管理法 国外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多由经济专门机构负责,往往带有很重的单项法的色彩
而我国在立法时,是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协同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部门共同参加法律的起草工作,层次高,立意深,表明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并非单一法,而是涉及众多相关部门的综合性管理法律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投入最小化、废物资源化、环境无害化”,达到以最小发展成本获取最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综合目的
与其他国家循环经济法的发展历程相比较,能更清楚地了解我国循环经济法的这一显著特征
如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从孕育、产生到不断健全和完善,都体现出了明显的环境保护色彩
1994 年,日本内阁制定环境基本计划,首次提出“实现以循环为基调的经济社会体制”
《环境白皮书》提出“环境立国”的新战略,将环境保护提到了国家战略的重要地位
尽管已经做出上述努力,但是由生产和消费产生的废弃物仍然是日本面临的主要国内问题之一
为此,在 1996 年的《环境基本法》之下,日本于 2000 年召开“环保国会”,参众两院表决通过和修订了《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等多项法规,并相继颁布实施了废弃物处理、资源有效利用、政府绿色采购以及涉及容器包装、家电、建筑材料、食品和汽车再生利用等八部专门法
显而易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