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情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项规定
第二条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 100%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1
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6
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法律规范要求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根据“三同时”原则和设计法律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根据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当严格执行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法律规范》(SH3063-1999)有关规定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1
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2
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取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专业管理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相关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仔细制订以下相关制度: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3
维护保养和检测、修理制度;4
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