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工务段职代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青藏铁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段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段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和监督行政领导,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段党委的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段工会委员会是段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五条段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段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段长尊重和保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依法行使职权。第六条段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第二章职权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段长行政工作报告,对段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重大技术改造计划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通过段《集体合同》草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与重要规章制度。三、审查同意或者否决段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四、审议决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分配办法和其他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采用代表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五、评议、监督段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第1页共23页六、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范围内的议案,审议同意后应作出决定。段长对大会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大会决定执行。七、职工代表大会对段长提出的属于审议建议权范围内的议案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段长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同意时,可以报告上级工会。八、职工代表大会对段长提出的属于审议(讨论)通过范围内的议案,如审议同意后应作出决议,由段长颁布实施;如2经表决达不到应到会代表半数同意,该议案不得实施。第九条段行政应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方面的提案,接受职工代表的检查和督促。第十条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段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对段改革发展、改善经营管理、增加职工收入、尊重和保障职工政治民主权利、劳动保护和改善职工集体福利等共同目标,做出明确的规定,互相承担责任和义务,保证贯彻执行。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十条代表条件: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段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勇于改革,善于探索,大胆实践,积极为企业的改革、建设、发展和稳定出谋献策;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正,有开拓创新精神,能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积极努力工作,安全生产好,质量良好地完成生产(工作)经营任务,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3第十一条段职工代表每3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段职工代表由段属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分配的名额差额选举产生(差额率一般不低于百分之十)。段职工代表受第2页共23页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代表。职工代表调离选举单位、因岗位类别的变动或退休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原代表的类别进行补选,并详细填写《职工代表登记表》报段工会备案。第十二条代表和代表组的组成:(一)段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不少于全段职工总数的3%,其中工人和工会干部的代表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50%,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超过30%,段领导和中层干部代表不超过20%。代表中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二)代表按车间(机关)组成代表组,分别推选组长1名,副组长1名。第十三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段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段领导干部进行评议和监督。(二)有权参加检查段职工代表大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