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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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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二)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五保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 1-6 级残疾军人); (四)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特别困难群众。 二、救助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一般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补助资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四种方式。 三、救助程序 个人到居(村)委会书面申请——居(村)委会初审报镇——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具体程序是: 申请:救助对象患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一般疾病,个人无力负担昂贵的医疗费用,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申请医疗救助,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患者户口簿和身份证,如不是户主本人患病,需户主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复印件。 3、医院诊断证明原件、患者出院结算单、每日费用清单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4、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医院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审批:(一)居(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和调查,并将救助对象的人员名单、申请救助金额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无异意后,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部门审核。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所在居(村)委员会,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县区民政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为了便于城乡低保对象就近看病和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人户分离的城乡低保对象应将户口迁入定居地,并及时办理低保对象迁移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户口迁移的,暂不受理医疗救助。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便民救急作用,我市从 8 月 1 日起在舞阳县、郾城区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可凭《农村五保供养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到相关证件及县区民政局医疗求助办公室的确证明到开展同步结算的定点医院就医住院,在出院结算费用时,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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