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矿井安全管理一、基本条件 ⒈ 建设项目符合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陕煤化司发〔2025〕101 号),列入集团公司当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建设项目开工之前开工报告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复
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必须具备规定资质
施工单位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企业二级以上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根据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建相应煤矿建设项目
承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 600米、斜井垂深大于 200 米或斜井长度大于 1000 米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一级及以上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同时具备相应的煤矿建设工程施工业绩
煤炭建设杜绝死亡和重大涉险事故,地面建设杜绝重伤事故
二、基本要求1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⑴ 建设、施工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煤矿基建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数量满足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⑵ 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准入要求
安全规章管理制度 ⑴ 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 ⑵ 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和操作章程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结合实际适时修订
隐患排查与治理 ⑴ 煤矿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个月至少组织 1 次全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⑵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根据等级和类别进行登记建档,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安全技术管理 ⑴ 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根据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副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⑵ 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⑶ 煤矿建设项目有关设计、评价等技术文件根据项目建设安全管理要求取得集团批复
⑷ 各类工程施工之前有批准的作业章程、安全技术措施
作业章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贯彻符合要求,并建立作业章程信息化管理系统
⑸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