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岳中高速公路一期土建工程第 11 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编号:SYZ11-LF-001工程承包方:湖北省随岳中高速公路一期土建工程 第 11 合同段中铁大桥局公司项目部劳务分包方:上海联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 期: 二 OO 五年九月一日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承包方:湖北省随岳中高速公路一期土建工程第 11 合同段中铁大桥局公司项目部 劳务分包方:上海联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湖北省随岳中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为“业主”)与工程承包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工程承包方和劳务分包方双方就劳务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分包工程概况 1
1 分包工程名称:湖北省随岳中高速公路一期土建工程1
2 分包工程标段:第 11 合同段 1
3 分包工程地点:仙桃市 1
4 分包工程范围:88#墩(不含 88#墩)~156#墩范围内的引桥工程第二条 分包合同价款2
1 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总价(见分包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第三条 工期 3
1 劳务分包方应当按照总包合同要求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劳务分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工程承包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并报业主批准后,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承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劳务分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 工程承包方根据总包合同从监理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劳务分包方工期相应顺延
3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工程承包方向劳务分包方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劳务分包方停工和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