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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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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股份回购(Share Repurchase or Stock buyback),又称为股份购回、股票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购回本公司已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法律行为。股份回购是目前世界各国公司法所普遍规定的制度,是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上重要的金融工具。股份回购有其弊端,实践中容易引发一些负面效应,如与传统公司法原理相冲突;可能违反资本维持原则,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能违反股东平等原则,易引发内幕交易等。但股份回购同时也有其重要功能,如在优化资本结构、保护少数股东利益、防御外部恶意收购和推进现代激励机制等方面都具有现实意义。各国关于股份回购的立法主要有“原则禁止,例外允许”和“原则允许,例外限制”两种模式。透过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中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采用的是更为严格的“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模式。这种模式对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秩序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还应当看到我国的股份回购制度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在分析股份回购的功能和弊端及比较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股份回购立法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现行股份回购的不足,探讨了我国对股份回购在立法上应采取的对策。 一、股份回购制度的概述 (一)股份回购的含义及特征 1、股份回购的含义 首先应明确论题中股份的确指,股份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只能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构成的专称,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构成称之为出资额。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我国的公司法已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构成加以明确地区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与其他公司类型股东的出资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股份是资本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2)股份是对资本的等额划分,具有金额的均等性;(3)股份是股东权的基础,具有权利上的平等性;(4)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具有自由转让性。 股份回购是目前世界各国公司法所普遍规定的制度,是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上重要的金融工具。20 世纪 70年代初,美国公司为规避政府对现金红利管制的需要而发展了股份回购制度。从公司资本营运的方式来看,主要有资本扩张与资本收缩两种方式。收购兼并和增发新股属资本扩张范畴,而股份回购属于资本收缩范畴。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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