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高雅与媚俗上 陈金钊 【摘要】以法律解释学为核心内容的法律方法论是实用性学科,为吸引学者们关注现实、关注读者的需求,应把更多的研究志趣集中于具体、把法律方法论的工具性展现出来
对法律方法论命题的论证务求翔实准确,但在结论的表述上务求简练、明晰
研究者应设法增大理论的可接受性,以方便学者与实务法律人的沟通、理论与实践的联系
理论作品的读者越多,所产生的影响力就越大
方法论是哲学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一种理论形态
西方哲学在走完了本体论、认识论后,出现了方法论
方法论的出现意味着理论研究出现分道扬镳两种理路:宏大叙事的理论研究和技术性的细节描述与论证
方法论不属于那种宏大叙事的研究,理论的实用性得到了张扬
因而在人们的心目中形成了一种印象:坐而论道、清谈附雅不属于方法论研究,研以致用是方法论的标记
然而“, 法律方法论一定是实用的”观点只是一个应然的推论
纵观我们现在的方法论研究,宏大理想、高深莫测仍然是它的显著特征
许多研究只不过是把哲学层面上的宏观理论搬到了法学领域
虽然法律方法论属于实用性学科,但它毕竟不是实践本身,仍然是理论形态
所以,在研究中存在一些本体论和宏观理论也属于正常
正像法学本身属于实用性学科,但是也存在高度抽象的一般理论一样,法律方法论也有自己的宏大叙事部分,离开这一部分法律方法论的体系就不完善
当然,我们必须注意到:相对于文学、美学、历史等学科来说,法律本身的工具性极强,这就使得法学也应该是实用性的
只有这样法学研究才能与法律的实用性相匹配
法律(学) 中的规则、程序、原则,权利义务、职权责任,本身都属于实现人类目的的工具
法律方法论就是要研究对这些工具如何使用的方法
与一般单纯研究法律价值的学科不一样的地方在于:法律方法论要研究法律及其价值实现的技艺
一、法律方法论研究的两种蜒究志趣在以法律解释学为代表的法律方法论研究中,有两种志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