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养护合同二〇一七年一月 园林绿化养护合同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园林绿化项目的养护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项目名称:
第二条 养护范围及养护内容1.养护范围
2.养护内容(以打√为准):□ 去除枯死植株 □ 植物补植 □ 树木扶正□ 病虫害防治和监测 □ 浇灌排水 □ 土壤施肥□ 中耕除草 □ 花坛花境布置 □ 地被覆盖□ 植物(树木、绿篱、草坪等)修剪□ 植物防护(防寒、旱、台、涝、高温等)□ 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标牌、驳岸等园林设施的保洁维修□ 绿地保洁 □ 垃圾收集 □ 垃圾清运□ 水体保洁 □ 水体清淤 □ 治安巡逻□ 其它养护内容: 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全部内容
双方对养护内容有详细约定的,可以另附工作量清单
3.养护工作量的确认:养护范围及养护工作量由甲方、乙方在订立合同前确定
乙方进场后,如发现实际工作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在进场后 7 天内,向甲方提交养护工作量差异的报告
甲方接到报告后 7 天内对实际养护工作量进行确认,并在计量前 5 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进场后 5 天内,不提出养护工作量差异的报告,视为合同确定的工作量无差异;甲方收到乙方的报告后,在约定时间内不组织计量的,视为认可乙方的差异报告
4.对乙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养护工作,甲方不予计量
第三条 养护期限养护期限为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养护质量和考核1.养护质量(1)乙方的养护质量,必须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要求
对养护质量有特殊要求时,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2)双方对养护质量有争议,双方同意由下列 两 种方式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