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规第三十七编第一章 – 商务部专利商标局A 节 – 总则第一部 – 专利案件处理细则一般信息及联系书件第 1
1 条 所有得寄交专利商标局局长之通知书件(a) 所有提交专利商标局之信函及其它通知书件均得注明「专利商标局局长」为收件人,寄至 Washington, D
适当之情况下,亦得以特定之行政官员或个人为收件人
(b) 有关国际申请案之信函及其它通知书件,如系申请阶段中且尚未给予国际流水号,应额外附记「Box PCT」字样
(c) 请求再审查者应额外附记「Box Reexam」字样
(d) 缴纳专利年费及与其相关之通知书信应额外附记「Box M
Fee」字样
(e) 有关抵触程序及涉及抵触程序之申请案或专利应额外附记「BOX INTERFERENCE」字样
(f) 向专利商标局申请延展专利期间之申请书及提出任何与之相关之通知书件应额外附记「Box Patent Ext
适当之情况下,亦应注明特定之个人为该书件之收件人
(g) 所有有关系属诉讼程序依联邦民事上诉规则或法院规定或命令得提出送达法务官之通知书件,应亲自送交该法务官之办事处,或邮寄至 P
Box 15667, Arlingotn, Virginia 22215,或其它于诉讼中指定之地址
所有其它得提交法务官之办事处之通知书件应寄至: Box 8, Commissioner of Patents and Trademarks, Washington, D
任何邮寄 Box 15667 但不涉及系属诉讼案之通知书件得退回寄件人不予受理
302 条(e)项及第 2
145 条(b)项第(3)款有关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交上诉通知书之规定
(h) 于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 1501 条(b)项有关商标法第一条(b)项基于有使用意图提出之注册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