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死亡的法律监督李晓钟二 00 九年十一月内 容第一部分 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正常死亡法律监督正常死亡的概念与分类猝死概述1、猝死的概念2、猝死的特征3、猝死的诱发因素4、猝死的鉴定目的与注意事项5、猝死与损伤的关系6、被监管人员常见的几类猝死性疾病鉴定要点监所检察部门和检察技术部门在对被监管人员正常死亡实施法律监督工作中互相配合的程序与规定1、报告与通知2、医疗鉴定(初次鉴定)3、对医疗鉴定的审查与申请4、重新鉴定5、告知6、处理第二部分 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法律监督非正常死亡的概念与分类监所检察部门和检察技术部门在对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法律监督工作中互相配合的程序与规定1、报告与通知2、现场勘验3、调查取证4、检验鉴定5、告知6、处理第三部分如何预防涉检上访的若干问题1、释疑解惑,死者亲属知情2、严格执行刑诉鉴定程序3、广纳专家意见,增强可信度 4、实现鉴定书“零差错” 第一部分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正常死亡的法律监督死亡的概念与分类死亡的概念死亡是指个体生命体征消失、生命功能永久终止
死亡的分类从法医学的角度,将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又称暴力死亡)一、正常死亡(又称疾病死亡)俗称病死,是指各种疾病的发展、恶化而引起的死亡
此类死亡一般不会引起纠纷和诉讼,所以又称“正常死亡”
但有少数病例,死亡经过急骤而意外的突然死亡,称为猝死
猝死属疾病死亡,一般不涉及法律问题
但由于意外和突然死亡让人们难以接受,常产生种种质疑,故需经法医解剖鉴定死因
在某种意义上,猝死的意外性更具有法医学意义
猝死是本次讲座的重点
二、非正常死亡 (又称暴力死亡),是法医学实践中遇见最多的一类死亡
非正常死亡的暴力可以是他人施加的,也可以是自己实施的,或因某种意外造成的
按照死亡情节和性质又将非正常死亡分为以下三类:(一)自杀死:用暴力手段将自己致死
(二)他杀死:被他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