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相对性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作者在文中分析了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产生、发展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中的重要性;研究了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认为它是由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三方面构成的;并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探讨了合同相对性规则的正确运用及在合同立法上的完善问题。* * *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鉴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在合同法中的极端重要性,本文拟就此谈几点看法。一、比较法的分析 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的相对性",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债( obligatio )被称为"法锁"( juris vinelum),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Gebundenheit)状态而言。"〔1〕换言之,是指债能够且也只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拘束力。 由于债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所以债权不能象物权那样具有追及性,而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尤其是在对两种权利的侵犯和司法保护之上,债权和物权是不同的。"物权可能受到任何人的侵犯,但是人们不可能预先(ab inito)准确地知道谁可能侵犯它,也没有想到必须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相反, 债权则可能受到同其发生关系的人的侵犯, 而且一开始( ab origine)就知道将可能针对该人行使诉权。"〔2〕在罗马法中, 物权的绝对性决定了维护物权的诉讼是绝对的,它可针对一切人提起诉讼,且是对物的诉讼(actio in rem ) ; 而 债 权 的 相 对 性 决 定 了 债 权 乃 是 对 人 权 ( jux in personem), 并且维护债权的诉讼只能针对特定的并在原告请求中提到的人,这种诉讼叫作对人的诉讼( actio in personem)。〔3〕为了体现债的相对性原理,在合同法领域,罗马法曾确立了 " ( 缔 约 行 为 ) 应 该 在 要 约 人 和 受 约 人 之 间 达 到 ( inter stipulantem et promittentem negotium contrahitur)","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Alteri stipulari nemo potest)"等规则,因此第三人都不得介入合同关系。依罗马法学家的观点,行使诉权也必须有直接的利益,而由于第...